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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2019年4月,原告王某(出借人)与被告杜某(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约定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月利率为2%。当日,原告向被告杜某汇款65万元。
被告杜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6月份登记离婚。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显示款项用途用于生活家庭开支,该借条由被告杜某本人签名确认。另原告当庭提交被告杜某之前已经还清的部分款项的借款借据,该部分借款借据,被告张某已签名确认。
2020年11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张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月利率2%,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原告已初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属于被告杜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该解释施行以后,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
此时,债权人除了需考虑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外,还需要注意收集相关材料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