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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的企业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
关于疫情防控时期的企业复产复工
一、企业复产复工
(一)复复产工时间及复工复产前备案
1.复产复工时间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宣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后广东、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地陆续发布通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各地政府发布的《通知》系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基础上,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紧急防疫措施,各地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应同时适用,故企业的复工时间应按照该地,政府部门已发布的通知为准,未发布通知区域内的企业以国务院的通知为准。
广东省复工时间应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为准,故广东省内企业的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2.深圳企业复产复工条件及复产复工备案
(1)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1、保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
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2)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
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二)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除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明确所指的能够提前复工的企业外(例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供水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等行业、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生产运输及销售等行业、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物流配送等行业),其余企业需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决定提前复工。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务院或当地政府要求执行关于延迟复工相关规定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未按要求提前复工负责人被处罚】2020年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因此,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风险。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考勤和工资计算
(一)延长的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为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
1.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系因疫情防控所需而临时增加的“特殊假期”,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而非执行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应当视同“休息日”。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各地的延迟复工期间,根据上海市人社局于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属于“休息日”;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延迟复工期间应当视同“停工、停产期间”。
3.延长的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的期间均属国家统一延长的特殊假期,与带薪年假的性质不相同,企业不得单方对职工的带薪年假予以抵充,亦不得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二)延长的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
休息员工工资的支付
(1)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的工资支付
1月31日及2月2日系国家临时统一增加的“特殊假期”,按照上海市人社局及广东省人社局的观点,将此期间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相应工资。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最新通知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2.承担社会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
(1)对于延长的春节假期的工资支付1月31日及2月2日系国家临时统一增加的“特殊假期”,按照上海市人社局及广东省人社局的观点。
对于在此期间安排上班的职工应当安排补休或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最新通知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的,则以最新通知为准)。
(三)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广东省)
1.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各地企业应参照其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四)在观察期、隔离期、医疗期的职工薪酬
1.对于已确诊患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患病职工的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2.对于在观察期、隔离期的职工: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因疫情不能及时复工的职工考勤薪酬
1.可安排带薪年休假: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留存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职工申请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2.可与职工协商申请事假:如无特殊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企业应注意保留职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录音、电子邮件、聊天截图等。
3.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三、疫情防控时期的劳动合同管理
(一)劳动合同变更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于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劳动合同的到期及解除
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企业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于1月30日发布的对于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各单位组织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的义务
(一)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疫情防控时期的交易合同
一、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作为一种公共卫生的突发性事件,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且疫情发展至今,尚无特效药用于治疗该种病毒,亦没有直接有效的方法能够彻底地阻断病毒的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
构成不可抗力,企业是否一定能主张免除责任?不一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当事人因义务履行期间在疫情发作期间,受假期延长、延迟复工或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等影响无法及时履行义务,或一方主体及其职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责任。
然而,法律对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是存在限制的,并非所有情形都可以援引该条款从而免除自身责任。具体而言,限制情形如下: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经迟延履行的,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仍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疫情对合同履行不构成实质障碍的,不能免除责任。事实上,大部分合同在疫情结束后或企业复工复产后仍可继续履行,判定是否免责需认定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实质障碍”或“实际无法履行”。例如,合同的履行会导致违背政府机关的命令、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责任风险从而无法履行的,属于存在实质障碍,可以免责;对于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的,另一方不得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二、企业在此期间的交易和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取证留存,以免后期面临违约或被解约的风险,具体要点如下:
(1)注意留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相关证据,例如政府发布的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通知等文件、政府要求企业转产、停工等相关命令、交通限制的相关文件及视频图片等、职工患病就诊或被隔离由医院或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等。
(2)积极主动地与现正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以了解各个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和风险。如果合同履行存在障碍或迟延的,需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友好协商解决措施,以尽可能减轻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注意留存双方沟通过程中所形成的对话录音、往来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若双方经协商决定变更合同内容、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注意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予以明确。
(3)基于诚实原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负有合同义务的主体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除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外,企业应当根据信用具体的合同标的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及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温馨提示:本文仅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用工管理、司法实践等因素的一种解读,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