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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要点】
1. 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这份判决书被称为“惊世判决”!你怎么看?
2.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处理也有差异!
3.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作为原告主体的案件占比较高,知假买假情况突出,最近咨询这类问题的商家也多,商家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商家合规经营变得更为迫切!
4. 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都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1日、7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先后两次通过刷卡支付方式购买了各六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共计12瓶,共计2016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原告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拍摄的内容显示了原告进入被告店铺、购买进口红酒、被告取货、在录像视频中显示了原告向被告购买红酒时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查,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涉案的红酒12瓶的实物证据,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退货,但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支持了退货和十倍赔偿金201600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
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五、徒法不能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的利益否定打假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合规解析】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一、对于食品、药品等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是说,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领域,知假买假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看似对生产和销售商不利,但本质上是对生产和销售商保证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巨大的压力就是动力,这样规定实质上给企业增加了约束,倒逼企业提高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二、对于普通消费产品领域即在食品、药品外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三、关于食药品产品标签瑕疵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实质审查,只有能够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些标签瑕疵仅属于行政管理,不属于应当进行十倍赔偿的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应当从严把握,凡是违反了国家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规定,包括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的,无论是否可能对人身造成损害,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商家应当熟悉国家相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合规生产经营,以便防范法律风险,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禁止进口。
【案件索引】
本案例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
附该判决书。(链接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5518)